经法新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胡东海教授应邀来校作专题讲座
作者:陈奕东
时间:202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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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8日上午,明湖经管与法学大讲堂第十一期暨南芳法学名家论坛第七讲在博爱楼模拟法庭举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胡东海应邀作题为《民法研习的历史比较之维》的学术讲座。讲座由赣南师范大学科研处、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主办,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赣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承办,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曹贤信教授主持。

讲座伊始,胡东海教授从民法研习的逻辑体系之维切入,引出历史比较之维的方法论意义。他指出,民法研究既要把握概念、规范与体系之间的逻辑关联,也应追问制度的历史生成,并在比较法视野中检验不同解释方案。面向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应进一步改变知识生产方式,思考如何有效借用法律史和比较法资源。

围绕报告主题,胡东海教授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胡东海教授以“过桥贷款案”为例,围绕“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9条、第150条、第157条及《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梳理合同可撤销、合同清算与第三人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他追溯罗马法欺诈之诉、胁迫之诉的诉讼结构与诉讼目的,对照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日本等立法例,分析我国区分模式及其补救方案的不足。他指出,现行区分模式既可能未充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也可能放纵实施胁迫的第三人。他强调,可借鉴域外立法经验,探索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的统一立法模式,并通过目的性限缩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0条。

随后,在“买卖与物权变动”部分,胡东海教授以古代罗马法“曼兮帕蓄+要式口约”、古典罗马法“买卖+曼兮帕蓄/交付”为线索,阐明了买卖契约的法律效果与所有权转移方式的演进脉络。他指出,罗马法中债权契约与物权变动的逐步分离,为理解现代民法中的“物债二分”提供了历史依据。以尤里安、乌尔比安等古罗马学者的不同立场为例,胡东海教授呈现了交付抽象性的争议,进一步将问题延伸至债权让与的性质及德国、法国、日本法的不同处理。

最后,针对民法中的术语表达问题,胡东海教授回顾了“民法”与“法律行为”等概念的历史演变,分析了不同法律传统中的术语差异。他强调,民法学研究应重视法律概念的准确表达,并就法理学与民法学中的相关术语协调提出了不同方案。

在互动环节,同学们围绕“罗马法中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之间的规范目的有何差异”“统一模式如何回应区分模式的经典理由”“民法研习的历史比较之维主要发挥的是解释作用还是反思作用”“罗马法交易规则与物权行为如何适配当代交动态易”等问题踊跃提问,胡东海教授给予了专业而深入的解答,现场交流气氛热烈。互动结束后,曹贤信教授代表主办方和承办方向胡东海教授致以衷心的感谢。他表示,整场讲座史料翔实、论证严谨、视野开阔,贯通罗马法文献、现代民法规范与司法案例,以历史说明制度、以比较审视解释,既深化了我们对相关制度的理解,也为今后的民法学习与研究提供了兼顾体系、历史与比较的方法指引,为师生理解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打开了新的思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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